企業通過IPO或再融資募集來的資金投產的項目,稱作募投項目,募投項目是企業IPO成功的關鍵。募集資金運用是招股說明書有4大核心章節中十分關鍵的一個章節。募投項目也是證監會審核階段非常關鍵的一環。證監會和投資者會根據企業的募投項目的市場前景、技術含量、財務數據等綜合來判斷企業的投資價值和成長潛力,從而判斷是否要企業成功過會,因此,上市募投項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直接關系到企業能否上市成功。
深圳方域龍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募投項目設計,會結合細分市場報告和企業自身特點,合理預測項目前景和盈利能力,準確描述與公司核心競爭優勢及持續盈利能力之間的邏輯關系,并對其可行性、必要性和可控性進行論證,充分吻合證監會審核思路,設計出合理的、嚴謹的、符合IPO要求的募投項目,以保證通過證監會審核。
深圳方域龍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為各地政府、企業提供上百個項目可行性評估、產業園區規劃、產業投資測算;為各企業新建投資項目、擴產投資項目提供規劃、評估與測算;同時也為眾多家企業設計募投方案并成功上市或即將上市。
我們會和企業、券商充分溝通后確定募投項目方案。我們的募投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直接指向發審委規則、券商內核部要求,既可以滿足募投項目在當地發改委備案的需要,又可以滿足招股說明書“募集運用”章節的全部資料。
一、簽訂合同,項目組進場。
二、與企業、券商確定投募項目方案。
三、投募項目方案設計。
四、出具經過嚴格把關的募投項目報告。
五、配合券商完成招股說明書,募投項目備案,項目結束。
上市募投項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決定了企業能否上市成功
證監會會依據募投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結果做出判斷是否成功過會
投資者會根據企業的募投項目來判斷企業的投資價值和增長潛力
上市募投項目一定要與公司未來發展戰略相一致
懂得做細分市場研究,才能設計出合理的、嚴謹的、精彩的募投項目
深圳方域龍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可研報告直接指向證監會、券商內核部的IPO項目只要申報到證監會發審委過會的項目,沒有一個項目被否決的。
證監會對IPO企業招股說明書的“募投資金使用計劃”章節的要求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圍繞主營業務進行投資安排,應披露預計募集資金數額、專戶存儲安排、募集資金具體用途、預計投入的時間進度情況。
實際募集資金數額與預計募集資金存在差異的,發行人應說明資金運用和資金管理的安排。
募集資金項目涉及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的,應披露相關的履行情況。
募集資金用于提升服務能力、拓展市場營銷、改進技術或管理、改造生產或服務流程或設施、擴充人力資源以及其他圍繞主營業務而提升核心競爭力的,發行人應披露募集資金的具體投資安排,說明對發行人未來經營成果的影響。
募集資金投入導致發行人業務模式發生改變的,發行人應說明這種變化對主營業務的影響,并結合經營管理能力、技術準備、產品市場開拓的情況進行可行性分析。
募集資金用于擴大現有產品產能的,發行人應結合現有產品報告期內的產能、產量、銷量、產銷率、銷售區域,項目達產后產品新增的產能、產量以及本行業的發展趨勢、相關產品的市場容量、主要競爭對手等情況,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分析。
募集資金用于新產品開發生產的,發行人應結合新產品的市場容量、主要競爭對手、行業發展趨勢、技術保障、項目投產后新增產能情況,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分析。
發行人報告期內固定資產投資和研發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資金將大規模增加固定資產投資或研發支出的,應充分說明固定資產變化與產能變動的匹配關系,并充分披露新增固定資產折舊、研發支出對發行人未來經營成果的影響。
募集資金直接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并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下列內容:
1. 投資概算情況,預計項目投資規模及募集資金具體用途,如購置設備、土地、技術以及補充流動資金等;
2. 產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水平,生產方法、工藝流程和生產技術選擇,主要設備選擇,核心技術及其取得方式;
3. 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及能源的供應情況;
4. 投資項目的竣工時間、產量、產品銷售方式及營銷措施;
5. 投資項目可能存在的環保問題、采取的措施及資金投入情況;
6. 投資項目的選址,擬占用土地的面積、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
7. 項目的組織方式、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
募集資金擬用于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的,在披露第九十七條內容的同時,還應披露:
1. 合資或合作方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主要股東、主營業務,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投資規模及各方投資比例;合資或合作方的出資方式;合資或合作協議的主要條款以及可能對發行人不利的條款;
2. 擬組建的企業法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設立、注冊資本、主營業務、組織管理和控制情況。不組建企業法人的,應詳細披露合作模式。
募集資金擬用于向其他企業增資或收購其他企業股份,且已確定的,應披露下列內容:
1. 擬增資或收購的企業的基本情況及最近一年及一期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2. 增資資金折合股份或收購股份的評估、定價情況;
3. 增資或收購前后持股比例及控制情況;
4. 增資或收購行為與發行人業務發展規劃的關系。
第一百條募集資金擬用于收購資產,且已確定的,應披露下列內容:
1. 擬收購資產的內容;
2. 擬收購資產的評估、定價情況;
3. 擬收購資產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的關系。
若收購的資產為在建工程的,還應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資情況、尚需投資的金額、負債情況、建設進度、計劃完成時間等。
募集資金用于償還債務的,應披露償債的總體安排及對發行人財務狀況、償債能力和財務費用的具體影響。
募集資金用于補充營運資金的,發行人應披露補充營運資金的必要性和管理運營安排,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和對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的作用。
發行人募集資金擬作其他用途的,應披露具體的安排及影響。
發行人應披露募集資金運用對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發行人應審慎預測具體投資的效益,分別說明募集資金運用前后的效益情況,以及預計產生效益的時間,并充分說明預測基礎、依據。
發行人應披露發行當年和未來三年的發展規劃及發展目標,說明發行人在增強成長性、增進自主創新能力、提升核心競爭優勢等方面擬采取的措施。
發行人應當結合募集資金運用,審慎分析說明發行人的未來發展及在增強成長性和自主創新方面的情況,具體分析說明可能涉及擴大市場規模、提高市場占有率、實現現有產品或服務升級、進行技術開發和持續創新、加強管理和技術團隊建設、改善公司財務結構等情況。
發行人披露的發展規劃和目標應當具體明確,合理說明規劃和目標所依據的假設條件,實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主要困難,確保實現規劃和目標采用的方法或途徑。發行人應聲明在上市后通過定期報告持續公告規劃實施和目標實現的情況。
發行人應披露上述業務發展規劃和目標與現有業務的關系。若實現上述規劃和目標涉及與他人合作的,應對合作方及合作條件予以說明。
發行人披露的規劃、目標、措施以及相應的分析,應與招股說明書其他相關內容相銜接。